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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公墓建设规范

ICS 03.080.30
A 12
备案号:40256-2014 DB50
重 庆 市 地 方 标 准
DB50/T 536—2013

经营性公墓建设规范
Opertional cemetery construction specification

【重庆市公墓销售中心,电话023-68662224

2013 – 12 – 25 发布 2014 – 05 – 01 实施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50/T 536—2013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重庆市殡葬事业管理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重庆市民政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殡葬事业管理中心、重庆市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起草人:谭钦建、杨艳梅、叶亚平、张程、龚庆、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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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经营性公墓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经营性公墓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分类、区域布局和选址、墓区规划和设计要求
以及墓区建设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经营性公墓的新建、改建、扩建和迁建工程项目的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848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T 23287-2009 殡葬术语
GB 5006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311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52-2005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CJJ 48-1992 公园设计规范
CJJ 83-1999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23287-2009 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公墓 public cemetery
用于城乡居民骨灰安葬(安放)、遗体安葬的社会公用设施。
注1:公墓按服务性质来分类,分为: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
注2:改写 GB/T 23287-2009,定义 7.9。
3.2
经营性公墓 operational cemetery
为城乡居民有偿提供骨灰安葬(安放)、遗体安葬的社会公用设施。
3.3
独立墓地 independent cemetery
公墓内以碑、台、坛等平面形式安葬(安放),且土地正投影面积上不再重复使用的墓葬构筑物。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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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殡葬构筑物 funeral structure
公墓内不具备、不包含或不提供人类居住功能,对主体建筑有辅助作用的,有一定功能性的结构建
筑的统称。
注:殡葬构筑物包括墓穴,以及楼、堂、塔、墙、廊等建筑形式的骨灰安放建筑等。
3.5
红线 boundary line of land
规划用地的边界线。
注:改写GB 50352-2005,定义2.0.8。
3.6
墓位 grave place
墓所占的位置与空间。
[GB/T 23287-2009,定义 2.13]
3.7
墓位地上标志物 markers on the ground of grave place
墓位地上部分用于铭刻、纪念、追悼等的构筑物。
3.8
墓位面积 area of grave place
墓位地上部分和地下部分的垂直投影面积。
4 基本要求
4.1 经营性公墓的选址、规划设计和建设应严格按照重庆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进行。
4.2 经营性公墓的规划建设应坚持“节约殡葬用地,骨灰处理多样化”的原则,倡导节地生态葬式葬
法,积极推广墓碑小型化、艺术化、多样化,鼓励在墓区内建设骨灰墙、廊、塔。
4.3 经营性公墓的规划建设应坚持“生态文明、移风易俗” 的原则,在火化区不应兴建土葬遗体的经
营性公墓。
4.4 经营性公墓的规划设计应坚持“经济、美观、适用”的原则,做到“布局整体化、环境园林化、
设施艺术化”,实现“墓穴立体发展、骨灰多样处理、土地循环使用”,满足城乡居民选择性殡葬服务
需求。
5 分类
经营性公墓按规划的占地面积规模分类,分为:一类公墓、二类公墓、三类公墓、四类公墓。经营
性公墓分类应符合表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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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表1 按建设规模划分的公墓分类表
单位:hm2
公墓类型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占地面积 ≥25 15(含)~25 7(含)~15 <7
6 区域布局和选址
6.1 区域布局
经营性公墓的区域布局应以服务半径和人口数量为主要考虑因素,并综合考虑骨灰(遗体)安置方
式、独立墓地数量和结构、绿化覆盖率等因素并确定经营性公墓的用地规模,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
地的原则,在满足基本功能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未来的发展。
6.2 选址
6.2.1 经营性公墓选址应尽量选择荒山、瘠地以及历史形成的集中埋葬点等不利于城乡建设的用地,
选址时应预留有发展余地。
6.2.2 经营性公墓选址应综合考虑交通状况、辐射范围、地形地貌和现有公墓布局等因素,选择交通便
利,水、电供给有保障的地方建设。
6.2.3 设有遗物祭品焚烧设施的经营性公墓,在选址和扩建时应考虑当地的地形地势、常年主导风向
风速、大气稳定度及周边环境敏感区分布等因素,选择有利于烟气扩散并不引起环境影响纠纷的区域。
6.2.4 经营性公墓的选址不应选择以下区域:
a) 耕地、林地;
b) 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红线向外延伸 2km 以内;
c) 水库、水源、河流堤坝红线向外延伸 0.5km 以内;
d) 铁路、公路主干线红线向外延伸 0.5km 以内;
e) 居民聚居区红线向外延伸 0.5km 以内;
f) 地质结构不稳定、地质灾害易发的地块;
g) 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区域。
7 墓区规划和设计要求
7.1 墓区总体规划
7.1.1 经营性公墓墓区的总体规划设计应贯彻生态优先的原则,有效控制现有生态的破坏和恶化,尽
量保留原有的自然和人文景观,避免大规模的土方改造工程,把殡葬设施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干扰和破坏
降到最低程度,体现自然、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7.1.2 经营性公墓墓区的功能区划分,应根据公墓建设规模和现状条件,确定各分区的规模和特色,
做到分区明确,达到内外分离、安静区与喧闹区分离等要求。功能区的组合应满足殡葬流程要求,并使
流程短捷、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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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 经营性公墓墓区的总体规划与设计时,应结合实际现状对功能区划分与组合、竖向设计、道路
系统、园林绿化以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等方面做出专题规划设计。
7.2 功能空间及用地要求
7.2.1 经营性公墓墓区功能分区明确,应设置接待服务区、礼仪服务区、骨灰(遗体)安置区、集散
广场、业务办公区。
7.2.2 经营性公墓各个功能分区的空间组成和设置,应满足殡葬活动的需求,经营性公墓建设用地各
部分用地比例应根据其建设规模和用地面积确定,其殡葬构筑物、建筑物、绿化、道路及铺装场地等用
地比例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表2 经营性公墓规划用地比例表
单位:%
公墓分类
用地类型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殡葬构筑物 ≤60 ≤70
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 ≤3 ≤4
绿地、园林小品、水面 ≥30 ≥20
道路、广场、停车场 5~7 4~6
总面积 100
7.2.3 接待服务区应设置业务接待区、休息区、商品服务区、卫生间以及其他公共空间等。接待服务
区的使用面积应符合表 3 规定的指标。
表3 经营性公墓接待服务区的使用面积指标
单位:㎡
公墓分类
项目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业务接待区 ≥150 ≥120 ≥60
休息区 ≥50 ≥40 ≥30
商品服务区 ≥50 ≥40 ≥30
卫生间 ≥80 ≥60 ≥30 公共空间 其他 – – – –
总面积 ≥330 ≥260 ≥150
注:(1)用“-”表示,代表该项指标不做要求;
(2)业务接待区、休息区和商品服务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合并使用。
7.2.4 按照骨灰(遗体)安置区整体、美观的要求,结合地形地貌,统一规划墓位及墓位地上标志物
的建筑朝向。
7.2.5 火化区内的经营性公墓应只设置骨灰安置区。土葬改革区内,经营性公墓可设置骨灰安置区和
遗体安置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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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 骨灰安置区分为骨灰安放区、骨灰安葬区、骨灰散撒区等。骨灰安放区可设置骨灰暂存室、骨
灰存放室、悼念追思室、休息室等。
7.2.7 经营性公墓的骨灰(遗体)安置区应划分组团结构,组团用地规模应综合考虑公墓规模,单个
组团用地规模宜按照园区总面积的 8~20%来划分。
7.2.8 业务办公区包括办公室、监控室、会议室等。
7.3 竖向控制设计
7.3.1 竖向控制应按照 CJJ 83-1999 的要求,根据墓区四周城乡道路规划标高和园区规划设计,充分
利用原有地形地貌,减少土石方量并尽量保留原有树木和有价值的遗迹等方面综合设计,提出主要构筑
物的标高及对周围地形的要求,并适应拟保留的现状物和地表水的排放。
7.3.2 竖向设计应包括:
a) 主要建筑物的底层和室外地坪;
b) 各出入口内、外地坪;
c) 碑墓工程的标高;
d) 道路主要转折点、交叉点和变坡点;
e) 地下工程管线及其地下构筑物的埋深。
7.3.3 位于山地、丘陵、坡地的经营性公墓在规划设计时应着重处理好竖向设计,确保场地排水,对
山体滑坡、塌陷、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有充分的预防措施。在无法利用自然排水的低洼地段,应设计地下
排水管沟。
7.3.4 各类地形应同时考虑殡葬用地园林景观和地表水的排放,减缓绿地坡度,降低雨水径流速度,
为雨水的下渗创造条件。
7.3.5 在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宜使用透气砖或使用透水、透气性好的嵌草铺装地面,形成生态
型的中性铺装场地,以增加雨水的滞留与渗漏,调节空气湿度。
7.4 道路系统规划设计
7.4.1 经营性公墓道路规划设计,其主要出入口应与城乡道路衔接并与城乡交通和客户走向、流量相
适应. 经营性公墓沿城乡道路部分的地面标高应与该道路路面标高相适应,并采取措施避免地表径流冲
刷或污染城乡道路和墓区内绿地。
7.4.2 经营性公墓应根据墓区的规模、最大设计人流量和各功能区域的人流规模以及管理需要,确定
墓园道路的路线、分类、分级、铺装场地的位置和特色要求。墓园道路应设置标牌导向系统,路网密度
宜大于 150m/hm2

7.4.3 经营性公墓墓园道路系统可分主路、支路和小路。
7.4.3.1 主路作为机动车道,转弯半径不应小于 12m,路沿距墓位距离不应小于 1.5m,骨灰(遗体)
安置区内的机动车道宜形成环道。
7.4.3.2 支路作为机动车道或者人车共用车道,路沿距墓位距离不应小于 1.5m。
7.4.3.3 小路作为人行道路,宜考虑设计无障碍设施,便于残疾人士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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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4 经营性公墓墓园道路宽度应符合表 4 的规定。
表4 经营性公墓墓园道路宽度
单位:m
公墓分类
园路级别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主路 ≥6.5 ≥5.5 ≥5 ≥4.5
支路 ≥4.5 ≥3.5 ≥3
小路 ≥1.2
7.4.4 道路线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与地形、植物、建筑物、骨灰安置区、铺装场地及其他设施结合,形成完整的总体构图。
b) 主路应便于消防车、救护车通行和墓区建设、管理与服务相关货物运输。
c) 山地道路网布置应合理利用地形,防止水土流失和塌方。
d) 道路地形险要地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7.4.5 根据路段行程、活动需要、通行难易程度,应适当设置供客户短暂休憩的场所。
7.4.6 人行道路应采用透气透水性好的透气砖、垫草砖进行铺设安装。
7.5 园林绿地规划设计
7.5.1 经营性公墓的园林绿地规划设计应以总体设计中植物种群类型、分布和绿化景观系统设计的要
求为依据,考虑公墓的性质、特点、地域文化、建筑群体、道路系统、构筑物以及殡葬审美习惯,结
合当地气候状况、环境特征、地形地貌条件、防护功能要求等因素,进行园林绿地规划设计。
7.5.2 公墓园林绿地规划应体现园林化特点,经营性公墓的绿化覆盖率不应小于 70%。
7.5.3 墓区绿化用地应用绿色植物覆盖,且以常绿植物为主。墓区护坡、挡土墙应采用垂直绿化的方
式。
7.5.4 绿化景观设计除应符合 CJJ 48-1992 6.1.9 的规定外,植被的布置方式应考虑殡葬活动和交通
安全视距以及人流通行要求。
7.6 其他建筑设施的设计
7.6.1 公墓出入口
7.6.1.1 经营性公墓出入口设置不应少于 2 个,并明确主、次出入口、专用出入口。
7.6.1.2 出入口总宽度和单个出入口宽度应符合表 5 的规定。
表5 经营性公墓出入口宽度指标
单位:m
公墓分类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所有出入口总宽度 ≥25 ≥20 ≥15 ≥10
出入口人行通道宽度 ≥1.5
出入口车行通道宽度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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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7.6.2 停车场
7.6.2.1 主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停车场,次出入口、专用出入口可按需设置停车场。停车场防火设计应
符合 GB 50067 的规定。
7.6.2.2 停车场宜采用透气透水性好的透气砖、垫草砖进行铺设安装。
7.6.3 卫生间
卫生间及蹲位数量应按墓区规划人流总量和人流稠密程度来合理设置,宜设残疾人专用蹲位。
7.6.4 座椅和垃圾箱
墓区内应设置坐椅(或条凳)、垃圾箱等公共配套设施。墓区内坐椅(或条凳)的座位数量不应小
于30个/ hm2
,且分布合理。
7.6.5 消防设施
7.6.5.1 墓区配套建筑物应设置消防栓和灭火器材,消防栓与消防车供水距离不应大于 400m。骨灰(遗
体)安置区宜根据火灾隐患大小合理设置消防栓灭火系统。消防栓设置地点应设置相应的永久性固定标
识。
7.6.5.2 骨灰暂存室、骨灰存放室、悼念追思室应设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
7.6.6 应急避难场所
7.6.6.1 根据墓区发展规划、主要建筑分布、次生灾害、殡葬活动高峰期人口密度等情况,应设置应
急避难场所。
7.6.6.2 公墓区域内主要路口应设置应急避难场所标识及应急避险功能分布图,其周边重要路口要设
置明显标识牌,标明疏散方向、路线、位置和应急设施。
7.6.6.3 应急避难场所可与园林绿地、集散广场等设施合建,并与相关区域景观有机结合。
8 墓区建设要求
8.1 墓位建设要求
8.1.1 墓穴、墓位地上标志物,应在公墓规划的骨灰(遗体)安置区内,按照图纸和质量要求建设,
并对墓穴进行防潮防水处理。
8.1.2 骨灰碑墓墓位占地面积、墓位地上标志物(墓碑、围栏、地铺等)高度、墓穴尺寸、墓间距、
以及墓前道路净宽度指标应符合表 6 的规定。
表6 骨灰碑墓墓位规格尺寸指标
墓穴尺寸
骨灰碑墓形式 墓位面积 ㎝

墓位地上
标志物高度
m 长度 L 宽度 W 深度 D
墓间距
cm
墓前道路
净宽度
cm
单人墓 ≥38 ≥38 ≥38
双人合葬墓
≤1 ≤1.2
≥76 ≥38 ≥38
≥30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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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8.1.3 遗体碑墓墓位占地面积、墓位地上标志物(墓碑、围栏、地铺等)高度、墓穴尺寸、墓间距、
以及墓前行走区域净宽度指标应符合表 7 的规定。
表7 遗体碑墓墓位规格尺寸指标
遗体碑墓形式 墓位面积

墓位地上
标志物高度
m
墓间距
cm
墓前行走区域净宽度
cm
单人墓 ≤4
双人合葬墓 ≤6
≤1.6 ≥60 ≥120
8.1.4 草坪葬碑墓应采用斜卧或是平卧方式的小型墓碑。
8.1.5 树葬墓位、花葬墓位应设置小型的墓位地上标志物。
8.1.6 骨灰墙每列安放格位数量不应超过 6 个,安放格位尺寸应符合表 8 的要求。
表8 骨灰墙安放格位尺寸
墓穴尺寸
骨灰墙安放形式 ㎝
宽度 W 高度 H 深度 D
单人格位 40 40 40
双人格位 80 40 40
8.2 设施设备建设要求
8.2.1 经营性墓地应为实现办公设备自动化、通信系统高性能化、管理服务信息化创造条件,具备基
本电子办公、网上办公、闭路监控等设备,其业务用房内宜设置屏幕显示系统和音响播放等智能化设备。
8.2.2 一、二、三类公墓应设安全防范系统并配备视频监控设备,四类公墓应设安全防范系统。设置
安全防范系统时,接待服务区、礼仪服务区、主要出入口及通道、骨灰暂存室、骨灰存放室、悼念追思
室等部位宜设置视频监视器。
8.2.3 经营性公墓应设广播音响系统,有关用房的音响系统应能单独使用。
8.2.4 经营性公墓应设综合布线系统,应满足 GB 50311 规定的综合配置要求。
8.2.5 经营性公墓应配置遗物祭品焚烧设施或装置。遗物祭品焚烧设施或装置的烟尘和气态污染物排
放应符合 GB 18485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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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 文 献
[1] 殡葬管理条例 1997-7-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1992-8-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3] 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 1998-5-29 重庆市人大常务委员会
[4]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殡葬管理条例》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释 1998-9-16 民事发〔1998〕10号
[5] 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 2009-12-3 民发〔2009〕170号
[6] 重庆市殡葬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2011-12-30 渝办发〔2011〕382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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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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