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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将于4月1日起施行

新版《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将于4月1日起施行

公益时报中国殡葬编辑部 

 ■ 记者 袁琳

为了加强公墓管理,深化殡葬改革,传承中华文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新版《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1月27日经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共有25条,涉及江苏省内公墓的规划建设、经营服务、监督管理以及相关活动,现予公布,自4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本办法所称公墓是指为逝者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根据服务逝者的区域范围由县(市、区)、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审批;经营性公墓由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审批并报省民政部门备案。

《办法》明确了公益性公墓是指以政府调控方式为逝者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设施,经营性公墓则是以市场调节方式为逝者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设施,并以此对公墓墓葬费实行分类定价管理。设区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节约土地、保护环境、保障需求、方便群众的原则,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殡葬设施空间布局规划,科学规划公墓的数量、规模、地点等。编制殡葬设施空间布局规划,应当优先考虑公益性骨灰堂以及节地生态安葬建设项目,对经营性公墓建设实行总量控制。

《办法》强调,申请建设公墓应符合相关条件,禁止在耕地、林地、草地;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区域设公墓。独立墓位占地面积不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位占地面积不超过0.8平方米。公益性公墓应当使用卧式墓碑,并倡导经营性公墓使用卧式墓碑;经营性公墓使用竖式墓碑的,最高不得超出地面1米。

《办法》提倡和鼓励节地生态安葬、骨灰立体安葬、不保留骨灰葬法。要求新建公墓生态安葬区域占公墓建设用地面积不低于30%,绿化覆盖率不低于50%。

《办法》明确,公墓墓葬费实行分类定价管理。公益性公墓墓葬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经营性公墓墓葬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禁止炒买炒卖墓位。除为特殊人群预订墓位外,墓位应当凭死亡证明或者遗体火化证明提供。在公墓内安葬骨灰,公墓单位应当与办理人签订骨灰安葬合同,明确墓葬费、管理费、墓位使用期限以及其他权利义务。墓位使用周期不超过20年。公墓单位应当在期满前通知办理人办理继续使用手续。无法联系或者逾期不办理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办理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不得自行改建墓位。

新《办法》实施后,1989年12月1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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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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