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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政策解读《咸阳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政策》

2012年9月,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补充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全面提高我市殡仪服务水平,切实减轻困难群众丧葬负担,充分发挥殡葬改革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咸阳市建立了《咸阳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制度》,对全市城乡低保、重点优抚对象、流浪乞讨人员等城乡特殊困难群众,自愿选择火化的,对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骨灰盒、节地生态安葬六项基本殡葬费按每人2000元进行救助。

    一、救助对象范围、标准
  (一)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2012年1月1日以后去世的以下人员:(1)城乡低保对象;(2)按照国家现行规定享受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3)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 (4) 流浪乞讨人员;(5)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允许火化证明的无名尸体;(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需要救助的城乡特殊困难群众。
  (二)救助标准。凡救助对象自愿选择火化的,对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四项基本殡葬费按每人2000元标准进行救助。
  救助对象死亡后火葬费用由其亲属或其他负责办理丧事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在殡仪馆先行支付(无名尸体火葬费用由殡仪馆先行垫付)。火葬救助金经过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后,在殡葬管理机构领取。
  二、申请所需资料
   (1)《咸阳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申请审批表》;
   (2)医院或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3)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事迹证明材料;
   (4)逝者户口本、身份证;
   (5)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等合法有效证件;
   (6)其他困难群众还需提交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困难证明。
  三、申请程序
   (1)申请。救助对象死亡后,属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申请人持逝者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抚恤补助领取证、见义勇为事迹证明材料等合法有效证件,向逝者原户籍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申请。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咸阳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资料一并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告知原因。
  (3)审批。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咸阳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由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领取救助资金。申请人持《咸阳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申请审批表》、遗体火化证明、骨灰寄存证明和殡仪馆(火葬场)的收费票据到县(市、区)殡葬管理机构领取补助资金。
  殡葬管理机构按救助标准救助,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四项实际产生费用低于救助标准的,按实际费用进行救助,高于救助标准的,按2000元标准进行救助。救助对象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火化的,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办理基本殡葬救助手续。土葬区救助对象在非户籍所在地火化遗体的,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审批发放殡葬救助经费。

版权说明:文章内容来自咸阳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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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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