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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pua后身亡,男友是否该担责任?

2019年女孩朱某到深圳工作,她在一次聚会中认识了单身男子李某。李某对她很热情,双方确立恋爱关系。但后来相处中李某经常贬低朱某,不仅说原本很漂亮的朱某长相一般还经常辱骂她,管控她,让她情绪低落。好朋友劝朱某离开他,但她不听。男友甚至发送“再见到你,我杀了你,”“你自己死掉可以吗”这样的信息。朱某患上抑郁症,她准备去看心理医生而被李某阻拦。不久朱某跳楼自杀,她的父母认为女孩的死亡和李某有关,将他告上法院,最终法官判决男方承担30%责任,赔偿女方父母37.5万元。

年轻的女孩认识的男友没有给她生活带来欢乐而是巨大痛苦,男友经常时常用语言刺激女方,让她产生挫败感,他就上从精神上控制女方,这就是现在的PUA男子。

尽管李某没有亲手剥夺女方的生命但他长期的辱骂、控制让女方产生厌世情绪。他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故意杀人罪中,行为人往往使用工具直接结束被害人生命或是放任不管处于危难中的受害人而导致其死亡。例如,行为人通过诱骗、逼迫行为促使自杀者结束生命,他的行为和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并且有故意犯罪存在,缺一不可。李某不符合这些情况,他不触犯刑法。

但朱某在和他相处过程中患上抑郁症,他不但没有停止辱骂女生的行为,还不让她看心理医生。如果不是他长期用语言刺激女方,朱某不会滋生难过的心理;如果不是他长期管制女方,朱某不会产生恐惧;如果不是他长期打击女方,朱某不会患上疾病。朱某原本身体健康就是和李某接触后产生了厌世的心理,所以他对女方死亡承担责任。

我国民事侵权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为主,无过错原则icon和公平原则为辅助。本案件中,不属于法律特别规定的适用公平原则或无过错原则。李某之前也对朱某实施伤害行为,他的行为与女方死亡具有因果关系,所以该承担赔偿责任。但朱某作为成年人,完全可以离开李某,她没有这样做,就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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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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