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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养老保险办理死亡待遇注意事项有哪些(含农转非、超龄、在职非因工死亡)

城镇养老保险办理死亡待遇注意事项(含农转非、超龄、在职非因工死亡)
一、所需资料
1、死者火化证(无火化证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公安机关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等有效材料)、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领取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材料。
(1)领取人与死者户口同在一户内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及户口簿主页、户口簿领取人页、户口簿死者页、户口簿人员增减页复印件。
(2)领取人与死者户口不在同一户内的,需公安机关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委会、村委会)出具关系证明,原件。
领取人的相关要求详见“四、注意事项”。
4、死者领取养老金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二、办理流程
1、每月1日至20日业务工作时间,大厅取号办理。周五下午业务学习不对外办公。
2、办理完毕后,死亡待遇次月20日支付至申报的银行账户。
三、待遇标准(工伤退休、离休、建工除外)
1、退休死亡待遇。按渝劳社发[2008】54号文计算,包含:抚恤金,一次性发放15个月死亡当月养老金;丧葬费,2000元;个人账户余额。
2、在职非因工死亡待遇。按渝人社发(2014)110号文计算,包含:抚恤金;丧葬费,2000元;个人账户。
3、延后办理死亡待遇的,多发养老金从死亡待遇中直接抵扣。死亡待遇不足抵扣的,按规定将抵扣后的多发养老金予以收回。
四、注意事项
1、领取人须为法律规定的第一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如死者无第一继承人,由其他继承人领取的,还需对死者无第一继承人的情况和领取人的继承权进行公证,且该领取人与死者的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死者遗嘱指定受益人的,需提供遗嘱及遗嘱公证书原件。
2、死亡待遇支付到死者领取养老金的银行账户。若该账户已注销或者家属无法取款,应特别告知养老科经办人员,死亡待遇可以支付给领取人,需提供领取人的银行账户(限本市工行、农行、建行、中行、交行、邮储银行)复印件。
3、死者为单位退休的,因涉及单位福利和医保等问题,应由死者参保单位
后由单位参保的须单位益章。
申报办理,由单位填报《退休人员增减变动表》;在职人员非因工死亡,生前最后有参保单位的须单位盖章。

咨询电话:tel:023-6866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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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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