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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校车内发生儿童被闷死事件

9月6日,广西梧州。某幼儿园发生一起校车闷死幼儿的惨剧。一名4岁的幼儿被落在幼儿园的校车内,由于天气热,司机发现时已经死亡。(新闻来源@澎湃新闻)

看到这样的新闻,着实令人感到心痛。4岁的幼儿在校车内被闷死,该是多么的痛苦和绝望。如果跟车的老师在学生下车时,能清点一下人数,或者司机在锁门的时候,看一下车里是否还有学生,都有可能避免这样的悲剧发生。可惜,悲剧还是发生了。

似乎我们每年都能看到类似的新闻,但幼儿园负责人并没有能从这些已经发生的事故中吸取教训,提高防范意识。不知道是出于盲目的自信,觉得自己幼儿园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还是其他原因。

从法律上看,校车上的老师及司机,负有保障幼儿园学生安全的义务,有将学生从家里安全送到幼儿园的义务。但由于他们的疏忽大意的过失,导致幼儿被遗忘在校车内,最终被闷死,其行为已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根据《刑法》第233条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发生事故的校车上的司机和老师,均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1199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因幼儿园的员工导致了学生的死亡,幼儿园还需要承担对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不过,就算赔偿再多的钱,能换回4岁幼儿的生命吗?

生命不可儿戏,尤其是幼儿园,需要尽全力保障幼儿的安全,不可有丝毫的马虎和大意。不然,一旦酿成悲剧,后果都是极其严重,且无法挽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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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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