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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活动的处罚

来源:殡葬资讯 / 时间: 2021-10-11

基本信

事项名称对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活动的罚处的动活务服葬殡性处罚事项类型行政处罚
实施编码1150010800929579XP4500211041000实施主体编码1150010800929579XP
行使层级县级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实施主体重庆市南岸区民政局
委托部门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业务活动,或者在规定的制造、销售场所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区、县(市)民政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依据文号条款号条款内容
《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业务活动,或者在规定的制造、销售场所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区、县(市)民政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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