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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活动的处罚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活动的处罚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编码 1150010800929579XP4500211041000 实施主体编码 1150010800929579XP
行使层级 县级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重庆市南岸区民政局
委托部门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业务活动,或者在规定的制造、销售场所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区、县(市)民政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依据文号 条款号 条款内容
《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业务活动,或者在规定的制造、销售场所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区、县(市)民政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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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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