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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施工意外摔落死亡 他可以起诉其房屋的产权人赔偿吗?

王某:死者,实际操作工;刘某:项目发起人,又称“甲方”;李某:项目负责人,又称“包工头”。

王某接受李某的指示,前往刘某家从事房屋房顶加装隔热层和换瓦工作。在施工过程中王某意外从二楼摔下受伤,后死亡。

事故发生后,琴溪镇综治中心组织王某的家属、李某、刘某等人进行调解,各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王某的家属和李某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协议确定李某赔偿王某近亲属51万元,双方就王某意外死亡事宜一次性了结,该协议经当地人民法院司法确认。

后王某的近亲属诉至县人民法院,要求屋主刘某承担损失25.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李某承揽了刘某房屋的房顶加装隔热层等工程,二者之间形成承揽关系。王某接受李某的指示到现场施工,二者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刘某和王某之间并不形成劳务关系。李某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已经就赔偿事宜和王某的家属达成一致意见。

根据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刘某作为定作人,其居住房屋的加装隔热层工程并无相关法规规定必须承揽给有资质的机构或个人完成,故刘某不存在选任过错。

本案中也没有证据显示刘某作为定作人存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过错,故王某的家属请求刘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对该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进行宣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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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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