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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南殡仪馆墓区物业管理服务 质疑回复

重庆市江南殡仪馆墓区物业管理服务项目质疑回复

 

质疑供应商名称

重庆旺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被质疑项目情况

项   目   号:21C00119

招标项目编号:NAGGZYGKZB2021033

招标项目名称:重庆市江南殡仪馆墓区物业管理服务

收到质疑时间:2021年11月15日

三、质疑事项

(一)质疑内容

一、 中标单位“重庆慧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其作出“渝永川市监处字(2020)2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中标单位“重庆慧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以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839.4元,2、罚款30000元。并于2021年4月22日在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网站公示截图如下:

 

 

查询网址http://scjgj.cq.gov.cn/zz/ycq/zwgk/fdzdgknr_146781/xzcf_146788/xzcfjd/202104/t20210422_9206021.html   行政处罚决定书详见:附件:1

二、中标单位“重庆慧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严重违反了本次招标文件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一、资格审查部分序号15项之规定;同时符合“渝府令〔1999〕66号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三)项”关于资格审查注②中的“较大数额”的认定标准。详见下图:

 

 

 

三、中标单位“重庆慧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次招标响应中,故意隐瞒本单位三年内有“较大数额”行政处罚的事实,违反了本招标文件第七篇第五项资格文件第(五)小项“书面声明”承诺。具体见下图: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中标单位“重庆慧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次招标响应中,故意隐瞒本单位三年内有“较大数额”行政处罚的事实,明知不具备响应资格,故意隐瞒真相参与响应,致使该项目未完全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直接影响了中标结果,损害了我方正当权益。

据此,我方向贵单位及采购人郑重提出下列请求:

  • 恳请对此次招标评审实质性要素“资格条件”进行复核,以达本次招标合法合规性,真正意义上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进行政府招投标活动;
  • 对质疑复核结果予以正式书面回复。

 

 

附件:1、

(全文复制官网公示文件)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永川市监处字(2020)254号

当事人:重庆慧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772654969

住所: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1号35幢22-3

法定代表人:**

经营范围:物业管理(凭相关资质证书执业);绿化管理;房屋的修缮;物业安保服务;保洁服务;家政服务;搬家服务;对老人提供护理服务(不得从事医疗诊治活动);花木租售;室内外装饰装修(凭相关资质证书执业);房屋租赁;房地产中介;房地产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0年7月我局接群众举报称:重庆慧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永川荷塘月色小区收取的商业用户电费涉嫌乱收费,望查处。执法人员接举报后立即前往现场检查,在重庆慧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川区荷塘月色项目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从2019年7月至2020年3月收取的商业用户电费价格为0.6761元/度,未执行政府定价0.6378元/度,其行为涉嫌价格违法,经局领导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调查。经过询问当事人、商户等证人证言,提取了收费票据、收费明细等相关证据资料,查清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经查,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文件、《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开展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的通知》渝价[2018]101号文件以及《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价[2019]657号文件要求各转供电主体应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商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者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同时,应按抄表周期公示电费缴纳凭证复印件、用户同期电费分摊清单,主动接受监督。政府规定销售电价从2019年7月1日起为0.6378元/度。

当事人在永川区“荷塘月色”小区设立项目部从事物业管理,收取相关服务费用。2019年7月至2020年3月期间在向“荷塘月色”小区商业门面的商户收取转供电的电费时按0.6761元/度的价格收取电费,相比国家目录电价多收取了0.6761元/度-0.6378元/度=0.0383元/度。2019年7月至2020年3月荷塘月色小区商业用电电量为2019年7月105021度+2019年8月139442度+2019年9月146047度+2019年10月99954度+2019年11月76761度+2019年12月81511度+2020年1月90635度+2019年2月、3月共97428度=836799度,当事人多收取了商业用电用户电费836799度×0.0383元/度=32049.4元。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8月开始对2019年7月至2020年3月多收的电费进行清理,并采取抵扣商业电费或现金退还的方式退还给商业电费用户28210元,当事人对3839.4元因商户变更无法联系相关人员退费一事进行了公示,并向本局提交了公示情况和退费说明及明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负责人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情况。

2、现场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事实。

3、被委托人、当事人项目部会计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2019年7月至2020年3月电力公司的电费清单复印件、收取商业门面电费明细表打印件、“荷塘月色”小区的商户2019年7月至2020年3月部分商业用户电费缴费清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多收电费的单价、数量、金额的事实。

4、商户的询问笔录及收据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向“荷塘月色”小区商户收取电费的事实。

5、当事人清退多收电费的情况说明及清单复印件、商户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清退多收电费情况。

本局于2020年11月16日依法以书面告知的形式向当事人送达了“渝永川市监听告字(2020)281号”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决定内容,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在“荷塘月色”小区从事物业管理活动,收取商户转供电电费时不执行政府定价(0.6378元/度)收取电费,却以0.6761元/度收取商业电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和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所指的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行为。

当事人在本局调查期间积极配合,主动退还多收的商业用户电费,并按照要求进行了规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应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4元;

2、罚款30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到中国工商银行上清寺分理处(账户:重庆市财局局,账号:310002170902493227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0年11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四、质疑回复

经采购人重庆市江南殡仪馆前往永川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实地查询,现就《质疑函》回复如下:

一、重庆慧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慧景物业”)因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案被永川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于2020年11月20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3839.4元,罚款30000元,情况属实。

二、根据《重庆市江南殡仪馆墓区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对重大违法记录的要求和现行《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渝府令〔1999〕66号)文件对较大数额罚款的定义“指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永川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对重庆慧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30000元属于“较大数额罚款”。

三、由于慧景物业已违反《重庆市江南殡仪馆墓区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之规定,同时,慧景物业在提交的《重庆市江南殡仪馆墓区物业管理服务投标文件(资格文件)》中的书面声明“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活动记录”声明与实际情况不符,综上所述,慧景物业不符合《重庆市江南殡仪馆墓区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条件。

综上,重庆旺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质疑成立。

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重庆市南岸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年11月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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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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