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城乡居民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区低保标准(城市500元/人.月,农村350元/人.月),且家庭无财产和消费支出超标情形的,可申请获得城乡低保待遇。
医疗救助:对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特殊困难建档家庭、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城乡低保户、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特困人员、城乡孤儿生病住院,属医保目录内费用经医保报销后剩余部分分别按70%、80%、90%的比例给予救助;普通疾病住院、大额费用住院、重大疾病住院年救助封顶线分别达到2.5万元、6万元和10万元。对民政医疗救助对象生病住院,凡在指定医疗机构就医,实施“先诊疗,后付费”政策。实施扶贫济困基金救助政策,对民政医疗救助对象发生医保目录外的医疗费用实行分段救助,年救助封顶线达5万元。
临时救助:对日常生活中由于临时性、突发性、急难性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困难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