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活动的处罚
来源:殡葬资讯 /
时间: 2021-10-11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对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活动的罚处的动活务服葬殡性处罚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编码 | 1150010800929579XP4500211041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0010800929579XP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重庆市南岸区民政局 |
委托部门 | 无 | ||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 《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业务活动,或者在规定的制造、销售场所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区、县(市)民政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 依据文号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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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 | 无 | 第二十五条 | 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业务活动,或者在规定的制造、销售场所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区、县(市)民政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