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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高新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高新区常令公山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各街道、发展区,各企事业单位和驻区单位:
《潍坊高新区常令公山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高新区党政办公室
2018年1月11日
潍坊高新区常令公山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令公山公益性公墓(以下简称“公墓”)的建设、使用与管理,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高新区公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墓的建设、使用与管理坚持以人为本、便民利民原则,兑现党工委、管委会“为高新区老百姓先祖建设最好公墓”的承诺,确保公墓设施完善、使用规范、管理有序。
第三条社会事务管理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指导公墓建设,负责公墓管理和相关政策制定等。山东高创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公墓建设与维护。
常令公山公墓经营性部分不受本办法约束。
第二章服务对象
第四条公墓服务对象为高新区常住居民、原籍在高新区的居民和高新区辖区范围内现有坟墓迁坟。
第三章收费标准
第五条迁入葬入公墓的,一次性收取墓穴建设和20年维护管理费。收费标准由区物价部门按非营利、略高于成本价的原则确定。所收费用用于公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第六条区内“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低保家庭成员葬入公墓,墓穴建设和20年维护管理费由政府承担。烈士墓迁入公墓的,墓穴建设和维护管理费由政府承担。
区内原行政村村民的现有坟墓于2018年6月30日之前迁入公墓高新区公墓,以及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区内村改居社区享受村民待遇的居民去世后葬入公墓的,墓穴建设和20年维护管理费以成本价核算,由管委会从棚改资金中列支。2018年6月30日之后坟墓迁入或新去世葬入的,收取全额费用。
第四章迁入葬入程序
第七条政府承担相关费用迁入葬入公墓的,由街道、发展区核实后提出书面申请,报社会事务管理局审核。
其他迁入葬入公墓的,由逝者家属向所在社区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发展区审核批准,报社会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八条迁入葬入公墓须提交以下材料:
现有坟墓迁入公墓的,须提供所在街道(发展区)和社区证明材料、社会事务管理局准予迁入证明材料、丧事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
本办法发布之后去世葬入公墓的,须提供逝者户籍证明、逝者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所在社区证明材料、管理服务费用缴纳证明、丧事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
第九条迁入葬入公墓时,逝者家属与公墓管理单位签定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双方须严格遵守协议内容,如一方违反,另一方有权责令对方限期改正或解除协议。
第五章公墓管理
第十条村改居社区居民坟墓原则上以社区为单位,实行相对集中安葬。本办法发布之后不得再葬入或迁入原社区公墓,不得乱埋乱葬。
第十一条鼓励采取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形式进行节地生态安葬,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公墓管理单位按照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民发〔2011〕164号)相关规定建立墓穴管理档案。
第十三条公墓管理单位须于协议期满前180天对相关墓穴进行公告,能查找到墓属的,应书面告知墓属。墓属自愿将坟墓迁走的,办理相关手续;继续保留墓穴的,应在协议期满前180日内办理续用手续,并按年缴纳维护管理费用。
第十四条公墓内禁止私自建设其他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墓穴、为他人留置墓穴。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社会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实行墓穴实名登记制度,一个身份证明只能选用一个墓穴,选用后确因特殊原因不再继续使用的,必须退回,严禁转让。
第十六条安葬时须到所选墓穴进行安葬,不得自行改建、扩建墓穴,不得调换墓碑。墓碑由公墓管理单位统一刻制,不得私刻乱画。
第十七条祭祀时,须在指定区域焚烧香纸祭品。严禁以祭祀为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听劝告搞封建迷信活动造成墓区内设施损坏或其他损失的,要按价赔偿。涉嫌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第十八条公墓管理单位和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依规按政策办事,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或礼品。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社会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常令公山公墓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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