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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出具居民死亡证明有关工作的通知

重庆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出具居民死亡证明有关工作的通知

殡葬服务机构依据合法有效的死亡证件办理相关手续,并依法采集经办人的身份信息,包括人像、指纹、亲笔签名、身份证复印件等,完善相关费用后依法办理火化手续,并出具火化证。

为落实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等政策要求,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出具居民死亡证明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签发:在医疗卫生机构或来院途中死亡(含出诊医师到现场已死亡)者,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医师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区县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公安部门判定为正常死亡者,由负责救治或调查的临床执业医师签发。

 

2、《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格式及填写要求:由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作的统一制式证明,临床执业医师应该熟练理解并掌握。(具体参照附件1、2)

 

3、《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使用:死亡证明第一联是原始凭证,由医疗机构病案室永久保存,以备查询。第二联由死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永久保存,第三联由家属保存,第四联由民政部门收集保存。

 

4、《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补发:死者家属遗失死亡证明,可凭有效身份证明向医疗机构申请签发一次。补发办法如下: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发第二至第四联。补发时,需在第一联及补发联“备注”栏注明“补发及补发时间”。申请人应为死者家属或委托人,并出具有效身份证明和村(居)委会证明。签发人员应将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村居委会证明、补发的死亡证明第一联共同保存。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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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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