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规范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出具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关于知通的项规范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出具有关事项的通知
现将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庆市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卫疾控发(2015]39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文件要求遵照实施,并积极开展本辖区人口死亡信息比对和校验工作,确保人口死亡信息及时性、完整性、一致性。现就规范《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出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死亡证》签发和使用
(一)医疗卫生机构参与救治的
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死亡者(含在医疗卫生机构外救治、转接诊等医疗过程中死亡,得医务人员确认的),《死亡证》第四联无需公安派出所签章。
(二)医疗卫生机构外未参与救治的
1.由外部作用导致的非正常死亡,包括火灾、溺水等自然灾难致死,或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致死(含未知名尸体)的,经法医检验后出具了《法医学检验后火化通知书》的,无需要公安派出所盖章。
2.检察、审判机关出据了死亡鉴定书的,无需要公安派出所盖章。
3.对在家、养老服务机构、其它场所正常死亡者,由居住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调查并签发《死亡证》,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民警签字后加盖公章。
二、户口注销
1.公安机关凭《死亡证》办理户籍注销及签章手续,其中《死亡证》第二联由死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永久保存。
2.对在家中正常死亡未经救治且无死亡证明申办注销户口的,可用申办人“告知+书面承诺”等方式替代,经核实无误后办理注销户口,不再要求提供死亡证明。
特此通知。
重庆市殡葬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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