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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适用提要

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1985年4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并于198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和家庭拥有的财产日益增多,继承问题越来越受重视,因继承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根据我国社会家庭结构、继承观念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6编“继承”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继承制度,以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民法典》继承编共4章、45 条,主要内容有:

1.关于一般规定。第6编第1章规定了继承制度的基本规则,重申了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规定了继承的基本制度。并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增加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继承规则(本法第1121条第2款)。二是增加规定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对继承权法定丧失制度予以完善(本法第1125 条第2款)。

2.关于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等均按照法律规定确定的继承方式。第6编第2章规定了法定继承制度,明确了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和范围,以及遗产分配的基本制度。同时,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完善代位继承制度,增加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本法第1128条第2款)。

3.关于遗嘱继承和遗赠。遗嘱继承是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处理遗产的继承方式。第6编第3章规定了遗嘱继承和遗赠制度,并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了遗嘱继承制度:一是增加了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本法第1136条、第1137条)。二是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4.关于遗产的处理。第6编第4章规定了遗产处理的程序和规则,并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有关遗产处理的制度:一是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本法增加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本法第1145~1149 条)。二是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扶养人的范围,明确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成为扶养人,以满足养老形式多样化需求(本法第1158条)。三是完善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制度,明确归国家所有的无人继承遗产应当用于公益事业(本法第1160条)。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系统编纂整合了《继承法》等不同历史时期颁布的9部重要民事法律。自《民法典》施行之日,《继承法》等相关法律将被替代,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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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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