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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殡葬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来源:殡葬资讯 / 时间: 2026-07-14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会员委革改员会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殡葬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渝发改规范〔2026〕6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公共服务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殡葬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强化殡葬行业公益属性,切实减轻群众丧葬费用负担,根据《殡葬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殡葬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08号)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殡葬服务收费管理

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殡葬服务机构运营的殡仪馆(含服务网点)、骨灰堂、公墓的收费管理适用于本通知。

(一)殡仪服务收费。殡仪服务项目分为基础项目和非基础项目。基础项目在国家规定的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告别、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等基础上,可结合我市丧葬习俗适当增加;在有效保障基础项目供给规模和质量的前提下,根据群众治丧需求合理确定非基础项目。

殡仪基础项目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民政局制定市属殡葬服务机构政府指导价标准,区县人民政府制定辖区内非市属殡葬服务机构政府指导价标准,由区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负责具体工作。殡仪非基础项目收费由民政部门明确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引导殡葬服务机构合理收费。市民政局制定市属殡葬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区县民政部门制定辖区内非市属殡葬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参考区间。

(二)安葬服务收费。安葬服务项目包括生态安葬、墓(格)位使用、墓(格)位维护管理,其中生态安葬、政府举办的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骨灰格位安葬为基础项目。对树葬等不保留骨灰和土葬区遗体深埋不留坟头等生态安葬,按规定给予适当奖补,因安葬成本过高确需收费的,可适当收取生态安葬费。以墓穴(格位)形式安葬骨灰或遗体的,可收取墓位(格位)使用费和维护管理费。骨灰堂不收取或者适当收取格位使用费、维护管理费,确需收取费用的,根据建设、运营和政府保障情况适当收取。农村公益性墓地原则上不得向村民收取墓位使用费,如需收取维护管理费,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实际成本明确收费标准。除此之外,殡葬服务机构不得收取其他与安葬相关的费用。

各类殡葬服务机构收取的生态安葬费,城镇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收取的墓(格)位使用费、维护管理费,具有公益属性的(政府举办或参与举办、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经营性公墓(骨灰堂)收取的墓(格)位使用费、维护管理费,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民政局制定市属殡葬服务机构、市级公益性安葬设施项目政府指导价标准,区县人民政府制定辖区内殡葬服务机构政府指导价标准(市级定价的除外),由区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其他经营性公墓(骨灰堂)收取的墓(格)位使用费、维护管理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殡葬服务机构按照实际成本和合理利润,在区县民政部门明确的收费标准参考区间范围内自行确定,并书面报告当地民政部门。市、区县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经营性公墓(骨灰堂)收费的指导,采取有效的行业配套监管措施,引导殡葬服务机构合理收费。

(三)丧葬用品价格。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殡葬服务机构销售丧葬用品等经营行为的指导,按照“文明节俭”原则组织开展丧葬用品集中采购,压缩采购环节,降低采购价格,保证中低价位丧葬用品供应充足。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市民政局通过明确进销差价(率)的方式,指导殡葬服务机构合理确定丧葬用品销售价格。

二、健全殡葬服务收费制度

(一)明确殡葬服务收费制定原则。制定殡葬服务政府指导价应坚持公益属性,基准收费标准在成本监审或调查的基础上,以扣除政府补助、社会无偿捐赠等后的成本为依据,按照补偿合理成本的原则制定,浮动幅度应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机构性质、服务类型、成本差异等因素分类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由殡葬服务机构按照非营利性原则,综合考虑居民收入和承受能力,在基准收费标准以及浮动幅度范围内合理确定。对暂不具备定价条件的,民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可在充分评估基础上,指导殡葬服务机构制定试行收费标准,并告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确定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应参照上述原则。

(二)实行殡葬服务目录管理。殡葬服务项目、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实行目录管理,目录根据殡葬设施建设、供需适配、服务保障、丧葬需求等情况动态调整。殡葬服务项目目录包含项目名称、服务内容等事项,包括基础项目和非基础项目,基础项目由市民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确定,非基础项目由市民政局确定。民族自治区域结合丧葬习俗可增加1项殡仪非基础项目,报市民政局同意后执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殡葬服务收费项目目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民政局在殡葬服务项目目录基础上制定,包含项目名称、计价单位、计价规则、定价部门等事项。

(三)建立殡葬服务收费目录清单。殡葬服务收费实行清单化管理并动态调整,市民政局建立市属殡葬服务机构、市级公益性安葬设施项目收费目录清单,区县民政部门建立辖区内殡葬服务机构收费目录清单,列明服务项目、计价单位、收费标准、具体服务内容等事项,经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实施。清单之外不得收费。

三、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

(一)做好殡葬服务收费公示。民政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健全殡葬服务和收费集中公示制度,通过部门官方网站及其他载体,集中公示本地区殡葬服务机构名单和性质,以及殡葬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并及时更新。会同相关部门指导殡葬服务机构做好收费公示相关工作,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计价单位、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减免政策、举报电话、服务流程和服务内容等信息,销售丧葬用品的殡葬服务机构还应公示丧葬用品名称、价格、计价单位、产地、等级、材质等信息,鼓励将丧葬用品的采购价、销售价同步公示,公示内容应完整、准确、详实;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费。推动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等建立与殡仪馆直接对接的闭环服务机制,提供殡葬服务机构联系方式及收费标准等信息,方便群众联系。

(二)完善殡葬服务收费配套制度。根据殡葬服务行业体制机制改革要求,建立收费政策定期评估制度,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销差价(率)等殡葬服务收费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并及时调整优化,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指导殡葬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成本核算等制度,完整准确记录并单独核算各项服务的成本和收入情况;发展改革部门定期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殡葬服务项目开展成本监审或调查,准确了解殡葬行业市场变化和行业动态;民政部门要利用殡葬数字应用平台等方式监测殡葬服务机构的收费项目、收费水平、进销差价(率)等情况,密切关注殡葬服务机构投资、建设、运营等情况,督促殡葬服务机构建立自我成本约束机制。

(三)强化殡葬服务综合监管。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殡葬服务经营主体的监管,研究建立运营情况抽查检查、年度报告、违规行为查处等制度,推动殡葬服务经营主体全面使用民政等部门统一制定的制式合同,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明确殡葬服务内容,规范殡葬服务机构服务行为,引导群众理性选择服务项目,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丧属使用自带文明丧葬用品,不得强制消费,不得通过提高进价方式变相抬高丧葬用品销售价格。配合有关部门,采取综合监管手段,严肃查处不遵守行业管理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公开曝光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严格落实政府举办的事业单位性质殡葬服务机构的用水用电按照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收取等相关规定。

四、加强组织实施

各区县发展改革、民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将殡葬服务收费政策与行业体制、供需适配、运营模式、服务质量等有效衔接。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按职责履行殡葬设施项目审批程序,研究完善殡葬服务收费政策,做好殡葬服务信用公示;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职能作用,加强殡葬服务机构监管,加快完善殡葬行业标准、质量体系,推动落实有关价、税、费减免政策;财政部门按预算管理规定做好殡葬事业单位经费保障。相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增加群众对文明绿色殡葬理念的认同,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本通知自2026年7月31日起执行。现行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26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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