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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殡葬 服务收费项目目录

来源:殡葬资讯 / 时间: 2026-07-14

重庆会员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葬殡的价导指府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殡葬

服务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渝发改规范〔2026〕7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殡葬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强化殡葬行业公益属性,根据《殡葬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殡葬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08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殡葬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6〕6号)等规定,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民政局编制了《重庆市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殡葬服务收费项目目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根据殡葬设施建设、供需适配、服务保障、丧葬需求、殡葬服务项目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包含项目名称、计价单位、计价规则、定价部门等事项。

二、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应根据殡葬设施投资、建设、运营情况,以成本监审或调查为基础,通过规范收费项目、明确服务内涵、调整计价方式、优化服务流程等措施,切实降低殡葬服务总体收费水平,进一步减轻群众丧葬费用负担。

本通知自2026年7月31日起执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反馈。

附件:重庆市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殡葬服务收费项目目录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民政局

2026年6月29日       

附件

重庆市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殡葬服务收费项目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计价单位

计价规则

定价部门

备注

一、殡仪服务

1

遗体

接运

收殓、抬运

元/具·次(米)

不足100米部分按100米计,超过100米部分,以50米为计费单位,不足50米按50米计,每超50米加收5%。非电梯楼房4层以内(含4层)和电梯房使用电梯抬运的不加收,非电梯楼房4层以上的楼层,每超一楼层加收5%。特殊遗体加收50%

市属殡葬服务机构(含殡仪馆服务网点)开展的殡仪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民政局制定;区县人民政府制定辖区内殡仪服务收费标准(市级定价的除外)

殡仪车接运

元/具·次(公里)

接运里程为往返20公里以内,超出部分按每公里另行加收,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每超1公里加收3%,含车辆往返费用、消毒费用。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另行收取

2

遗体存放

元/具·12小时

不足12小时的按12小时收取

3

遗体

告别

守灵厅使用

元/12小时

以遗体(骨灰)进出厅时间为计费起止时间,最后一个计价单位使用时长不足6小时的减半计收。配备休息室的不另行收取费用

告别厅使用

元/3小时

以遗体(骨灰)进出厅时间为计费起止时间,不足3小时按3小时计费。配备休息室的不另行收取费用

穿脱衣

元/具

特殊遗体加收50%

花圈租赁

元/场·个

绢花花圈租赁时间与守灵(告别)厅使用时长一致

4

遗体

火化

平板炉

元/具

配备休息室的不另行收取费用

拣灰炉

5

骨灰寄存

元/月·盒

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收费

二、安葬服务

6

生态安葬

元/位

因安葬成本过高确需收费的,可适当收取生态安葬费

市属殡葬服务机构、市级公益性安葬设施项目开展的安葬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民政局制定;区县人民政府制定辖区内安葬服务收费标准(市级定价的除外)

7

具有公益属性的公墓(骨

灰堂)

安葬

墓(格)位使用

元/位

提供双墓(格)穴的,不另行收取墓(格)使用费

定价范围为城镇公益性公墓,政府举办或参与举办的、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经营性公墓收取的墓(格)位使用费

墓(格)位维护管理

元/位·年

按年收取,可按最长不超过20年预收;提供双墓(格)穴的,不另行收取墓(格)维护管理费

定价范围为城镇公益性公墓,政府举办或参与举办的、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经营性公墓收取的墓(格)位维护管理费

说明:1.骨灰堂不收取或者适当收取格位使用费、维护管理费,确需收取费用的,应按照建设、运营和财政保障情况适当收取;定价范围为城镇公益性骨灰堂、政府举办或参与举办的经营性骨灰堂、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经营性骨灰堂收取的格位使用费、维护管理费;

2.特殊遗体指残缺破损、腐败变质和患传染病死亡的遗体;

3.利用遗体火化装置焚烧处置的病理性医疗废物,按照医疗废物收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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